宁夏上海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宁夏上海商会”。
英文名为Ningxia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NX SH CC)(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上海籍和曾在上海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宁夏投资兴办的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上海籍企、事业单位在宁夏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在宁夏创业的与上海有密切联系的各界人士,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宁夏与上海之间的商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宁夏与上海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宁夏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上海与宁夏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4、为会员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9、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员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并能自愿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上海籍和曾在上海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宁夏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上海籍企、事业单位在宁夏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
3、选举理事会成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现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待理事人数较多时,可增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商会预计下设秘书处、外联宣传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四个常设办事机构,待商会正式成立后逐步完善。其具体的工作安排由理事会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有权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非本商会理事但与上海有密切联系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有权聘请非企业界人士担任本商会的专业顾问,为本商会的活动提供相关专业顾问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暂不设监事会,全体会员均有权行使下列监事可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全体会员可行使监事的以下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3、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工作;
5、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6、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包括:
1、召开各种会议、举办各种会员活动的支出;
2、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详见《宁夏上海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定,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通过。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11 月 1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